我要檢舉
│
脊傷中心
│
回首頁
使用者:
( 訪客 )
本日人氣:
000000125
|
累積人氣:
002381124
帳號:
密碼:
忘記密碼
加入會員
脊髓損傷患者通報系統
訊息公告
討論館
活動辦理
健康天地
保健常識
醫療資訊
神經再生、修護
心理建設
性與生育
脊髓損傷衛教影片
生命啟示
輔具訊息
輔具新資訊
輔具的應用
輔具DIY、保養、維修
福利與權益
福利新知
縣市福利
相關法規
相關機構團體
休閒旅遊
國內遊記
國外遊記
國內旅遊資源
國外旅遊資源
住宿
心情小站
生活小撇步
運動天地
無障礙環境
脊髓張老師
部落格
★HOME
> 健康天地 > 保健常識
健康食品不具療效 強制標示非藥品、不具醫療效能
2017/09/04 發佈
人間福報【記者陳玲芳台北報導】坊間健康食品種類繁多,為防止不肖業者把「健康食品」當「藥品」賣,甚至宣稱可治病,誤導民眾以為健康食品「吃愈多愈健康」。衛福部食藥署昨日預告「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草案 ,明訂健康食品得依產品型態不同,宣布未來健康食品通通得標示「非藥品」、「不具醫療效能」等醒目警語,最快明年元旦起上路,違者最高可開罰十五萬元。
食藥署科長周珮如表示,健康食品只要經證實有保健功效,向衛福部提出申請通過後即可給予許可證與健康食品標章,截至目前,已發出四百多張許可證。周珮如說,健康食品本質仍是「食品」,為避免民眾誤解其具有藥品「療效」,食藥署預定自明年一月一日起,健康食品應於「注意事項」,加標「食用劑量」提醒,以及與藥品或療效區隔的警語。
周珮如指出,近來常有不肖業者,為促銷健康食品,會誇大宣稱其具有「減肥」功效,也有業者宣稱植物萃取物製成的保健食品,可以治療癌症等疑難雜症,嚴重誤導民眾,恐延誤就醫時機。
食藥署在預告草案中明訂,不論是何種型態的健康食品,全部都必須標示「請依建議攝取量食用,多食無益。」健康食品若是膠囊、錠狀等長得像藥品者,須標示「本產品非藥品,僅供保健用,罹病者仍須就醫」;若非膠囊及錠狀產品,則須標示「本產品僅供保健用,不具醫療效能。」
周珮如說,警語須標示在注意事項欄位,採粗體字或字體較大,字體應明顯與底色區別;若在實施日期前已取得許可證,將給予半年緩衝期,即明年七月一日起製造的健康食品,皆須依規定標示。草案即日起展開為期六十天「評論期」,蒐集各界意見,上路後已有許可證卻未依規定標示者,將對業者開罰新台幣三萬至十五萬元,且產品須回收改正,否則將銷毀。
♥ 我要收藏
│
◆發表留言
│
◆我要檢舉
│
▲TOP
│
◇回列表頁
檔案下載:
相關連結:
目前沒有資料!!
( 請先登入會員 )
登入會員
加入會員
脊髓損傷者社群網站 桃園縣楊梅鎮高榮里快速路五段701號 TEL:(03)490-9001 FAX:(03)490-8860
E-mail
© 2010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脊髓損傷潛能發展中心 本虛擬主機由「
匯智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贊助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