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照顧者(身心障礙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本局或受委託單位派員評估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達中度需求強度者(參照身心障 礙者居家照顧費用補助辦法之認定基準表);或未達中度需求強度但經本局或受委託單位評估確實需由他人照顧日常生活且領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
(二) 年滿2歲未滿65歲且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者。
(三)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者。
(四)未領有政府相關居家照顧服務補助、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補助、傷病住院看護補助或其他相同性質之照顧費用補助者。
(五)未入住安養或養護機構、護理之家、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含日間、夜間及全日型機構)、醫療機構設置之呼吸照護病房、日間照護中心等照護機構。
(六)如屬應受國民義務教育階段應就學而未就學者,應取得在家教育證明;如為就讀於幼兒園、學校且需照顧者陪伴、協助如廁、進食者,應取得陪讀證明。
(七)未僱用看護(傭)或外籍監護工者。
二、照顧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被照顧者設籍同一戶並同住且實際居住於本市。
(二)未從事全時工作,且每日工作時數不超過4小時。
(三)除夜間睡眠時間外,實際照顧被照顧者達8小時以上。
(四)年滿16歲,未滿65歲,且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1.25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之學校,致不能工作。
2.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3.罹患嚴重傷、病,必須3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4.婦女懷胎6個月以上至分娩後2個月內,致不能工作。
5.受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
6.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五)與被照顧者之關係應屬下列情形之一:
1.為申領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應計之家庭人口、媳婦或女婿。
2.經訪視調查上開親屬已過世或因疾病及其他因素(不包含工作)而無法擔任照顧者,得以由二親等以內之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為照顧者。
(六)年滿65歲以上且未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因特殊情形經本局評估專案核可。
三、每位照顧者以請領一位身心障礙照顧者津貼為限,且不得同時領取其他照顧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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