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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購買所需醫療輔具支出 列報醫藥費列舉扣除額規定
   2017/05/26 發佈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訊息

王先生來電詢問:105年度本人依醫囑購買身心障礙者所需醫療輔具,請問該項購買支出可否列報醫藥費支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有關醫藥費列舉扣除之規定,係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病就醫所發生之醫藥費(醫療)支出,准予列報扣除,依此,渠等如屬身心障礙者,因醫療所需而購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6條規定之醫療輔具及同法第71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2條所列「身體、生理與生化試驗設備及材料」、「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及「具預防壓瘡輔具」3項輔具,該輔具支出核屬醫藥費性質,應可核實列舉申報扣除。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簡化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檢附文件之作業程序,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上開醫療性質之輔具,向所轄主管機關申請補助核准者,納稅義務人可檢附主管機關函復之審核結果及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就超過補助部分之輔具支出,列報醫藥費列舉扣除,無需檢附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主管機關未予補助或納稅義務人未申請補助者,應檢附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及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核實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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