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身心障礙者免徵使用牌照稅法令於87年11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700231360號令修正公布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之交通工具,每人以1輛為限。但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每戶以1輛為限。」同法同條第2項規定略以:「免徵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應於使用前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手續。」
二、使用之交通工具如符合前揭免徵規定,須檢具下列證件正本,向戶籍所在
地之社會局申請免稅手續。
(一) 身心障礙者本身領有駕駛執照者:(每人以1輛為限)
‧身心障礙手冊
‧駕駛執照
‧行車執照:身心障礙者本人名義。
‧身分證
‧身心障礙者私章
‧車主名義金融機構存摺:申辦退稅時使用。
*行車執照與身分證之地址須為同處。
(二) 因身心障礙致無駕駛執照者:(每戶以1輛為限)
‧身心障礙手冊。
‧戶口名簿:車主與身心障礙者須設籍同一地址。
(不同戶號者請檢附2本戶口名簿)
‧行車執照:行照車主名義須為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同一戶籍地內有親屬關係
之成員;其車籍地址須與戶籍地址相同。
‧駕駛執照:請提供設籍於同縣市之親屬為車輛駕駛人,並檢附其身分證及相
關證明關係之證件(如戶口名簿)。
‧車主及車輛駕駛人私章。
‧車主名義金融機構存摺:申辦退稅時使用。
三、以上各證件均須於有效期內。
四、綜上,使用牌照稅免稅之申請應由納稅義務人主動提出申請, 經審核後,
若證件齊全則立即核准,並於核准當天起免稅;已繳納全年度稅款者,可
退還自核准日至年底溢繳之稅款。若申請核准免稅條件不變,不必每年按
期申請核免手續。
五、因適用之免稅條件變更,(例如:身心障礙者死亡、車主與身心障礙者戶
籍已非同址、車籍與戶籍未設同一地址、身心障礙原因消滅恢復健康、車
輛改變用途或轉讓等),應向本局申報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
六、 身心障礙者領有駕駛執照,經核准免稅期間(即申請「一人一輛者」),遇
有駕駛執照經監理機關處吊扣(銷)者,於吊扣(銷)期間,該車輛無免徵使
用牌照稅之適用。
七、車輛經核准免稅後,仍應定期檢驗車輛,以免逾期驗車被監理機關註銷牌
照,而影響免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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