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內容
依規定開立公益彩券工作能力證明
服務對象
設籍本縣列冊低收入戶之單親家庭、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具有工作能力、年滿二十歲或年滿十八歲已結婚者(以申請當時之實足年齡為標準),需本人親自辦理,且無下列情事者得申請工作能力證明書。
一、未受禁治產宣告。
二、具工作能力且能親自在場銷售。
三、身心障礙者之身心障礙手冊中障礙類別及障礙等級登載非屬智能障礙重度以上、植物人或失智症者
四、最近五年內無偽造文書、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賭博罪等犯罪紀錄。
五、年齡限制:報名申請時年滿二十歲。
六、不具公務員或在學學生身份。
七、其他由本行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公告之條件。
應備文件
一、身分證(正本)。
二、身心障礙手冊(正本)。
三、私章。
以上為桃園縣政府公告,各縣市有些許不同,請參考下列各縣市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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