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內容
為落實法令依據及照顧身心障礙者、六十五足歲以上老人行之優惠。
服務對象
一、設籍本縣年滿六十五足歲以上長者。
二、設籍本縣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身心障礙者。
三、設籍本縣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監護人或必要陪伴者一人。
應備文件
一、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六十五足歲以上老人免附)。
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身心障礙者監護人或必要陪伴者亦須檢附)。
三、申請表
四、購票證明(限當年度)
五、領據
六、私章
七、郵局存簿封面影本(或一般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以上為桃園縣政府公告,各縣市有些許不同,請參考下列各縣市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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