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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乘公車優待
   2010/08/04 發佈  
 

 服務對象
籍並實際居住本縣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年滿六十五歲以上。
2、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應備文件
1、 國民身分證影本(須攜帶正本供查驗)。
2、身心障礙手冊影本(身心障礙者檢附,須攜帶正本供查驗)。
3、最近半年內二吋彩色照片二張。
4、印章(親自簽名者,不在此限)。

以上為桃園縣政府公告,各縣市有些許不同,請參考下列各縣市公告
以下資料如果有不正確或連結失效,請留言告知,謝謝!!


基隆市:詳細內容
台北縣:未公佈相關資訊
台北市:詳細內容
桃園縣:詳細內容
新竹縣:詳細內容
新竹市:詳細內容
苗栗縣:未公佈相關資訊
台中縣:未公佈相關資訊
台中市:詳細內容
彰化縣:未公佈相關資訊
南投縣:未公佈相關資訊
雲林縣:詳細內容
嘉義縣:詳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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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縣:未公佈相關資訊
台南市:未公佈相關資訊
高雄縣:未公佈相關資訊
高雄市:詳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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