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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輔助器具補助
   2010/08/04 發佈  
 

 服務內容
協助身心障礙者克服生理機能障礙,促進生活自理能力之器具。
 
 服務對象
凡設籍本縣依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縣民,並符合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標準所訂各類之對象。

 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
二、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三、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四、出具鑑定醫院需配用生活輔助器具診斷證明書及評估報告。
五、統一發票或收據。
六、切結書。
七、低收入戶證明(非低收入戶免附)。
八、領據。
九、私章。
十、身心障礙者郵局存款簿封面影本。
十一、委託代理書。

以上為桃園縣政府公告,各縣市有些許不同,請參考下列各縣市公告
以下資料如果有不正確或連結失效,請留言告知,謝謝!!


基隆市:詳細內容
台北縣:詳細內容
台北市:詳細內容
桃園縣:詳細內容
新竹縣:詳細內容
新竹市:詳細內容
苗栗縣:詳細內容
台中縣:詳細內容
台中市:詳細內容
彰化縣:詳細內容
南投縣:詳細內容
雲林縣:詳細內容
嘉義縣:詳細內容
嘉義市:詳細內容
台南縣:詳細內容
台南市:詳細內容
高雄縣:詳細內容
高雄市:詳細內容
屏東縣:詳細內容
宜蘭縣:詳細內容
花蓮縣:詳細內容
台東縣:詳細內容
澎湖縣:詳細內容
金門縣:未公佈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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