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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補助
   2010/08/04 發佈  
 

 服務內容
設籍於轄區內之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符合中低收入戶資格),若兼具老人、兒童少年、特殊境遇、生活托育養護所增發之生活扶助費,只能擇優領取,不得重覆。

 服務對象
申請生活補助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5倍(99年度為24,573元)且未獲安置於社會福利
  機構、精神復健機構或護理之家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者。
二、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
三、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未超過一人時為新臺幣二百萬元,每增
  加一人,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四、未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者。
五、未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生活補助津貼者;但低收入戶生活補助及榮民院外就養金不在此限。

 應備文件
一、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包括本人、子女及相關人員)
二、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薪資證明、綜合所得稅完稅證明及不動產證明文件(列為全家人口之
  個人之資料)。
三、申請者本人之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四、申請者本人身心障礙手冊及正反面影本。
五、申請人本人及代理人之印章。

以上為桃園縣政府公告,各縣市有些許不同,請參考下列各縣市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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